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即使因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限额范围内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2年:
1. 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驾驶资格;
2. 醉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 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
交强险的保险金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能证明己方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三、机动车未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
机动车未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
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第十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赔偿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优先佩服精神损害赔偿)。
2. 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此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3. 商业三者险仍不足以赔偿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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