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并且动物园应尽到的管理职责程度比较高,要求其不应该只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义务。比如动物园的防护设备要求将游客隔离在安全范围之外、避免游客在过失的情况下进入动物侵害范围、防止动物逃逸或离开所控制的安全区域等。
所以假如动物园设置的防护栏只能避免成年人钻入,有幼童钻入防护栏遭受动物损害的,应认定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二、被侵权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或者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四、合同规定的免责内容无效
动物园在售票时通过告知的方式对其承担的损害赔偿免责,比如在出售的门票上标识请勿投食,后果自负或在防护装置附近设置请勿靠近,后果自负的标识。这些明显的免责警告和门票上的免责提示,在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五、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比如第三人唆使动物实施损害行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动物园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侵权人选择向动物园请求赔偿,动物园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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