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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06-01 14:23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是指医务人员在通常的诊疗活动中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

具体来说,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该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和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等。

二、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代替医疗方案信息包括可选择的几种手术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此种特殊情况的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

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察和治疗;

●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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