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治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以下四种情形不属于医疗行为,对于非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1. 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者在医院自残、自杀。
2. 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比如抱错婴儿。
3. 医生故意伤害患者。
4.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
二、患者受到损害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作为成立要件,存在损害才可能赔偿,不存在损害不能要求赔偿。
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并且要求损害后果的具体存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仅出现一些症状但没有检查出相应的体征,辅助检查也无阳性改变,这种情况在大多数案例中都被认为无损害后果。
三、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诊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体指相关诊疗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并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如果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达到这种客观可能性,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和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
2. 隐匿或者拒绝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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