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交通事故分为:
1 .财产损失事故。造成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物品受损,可伴有人员受轻微伤;
2. 受伤事故。造成当事人受重伤或轻伤,可伴有财产损失;
3. 死亡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可伴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如下规定:
1. 财产损失事故,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伤人事故,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3.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对于交通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根据死亡人数将事故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 重大死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
3. 较大死亡事故: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4. 一般死亡事故: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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