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提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2. 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 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③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④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⑤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⑥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内容包括: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⑦医疗事故等级;
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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