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承担违约金还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也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均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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