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企业重整的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重整程序的启动:
1. 破产案件受理前,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注:法院不得依职权开始重整。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规定:
1. 重整程序开始对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进入重整程序的即不能再进行破产宣告;重整程序开始后,不得再启动和解程序。
2.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3. 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较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 对取回权的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 可借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6. 分红禁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 持股禁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