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主要是要确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评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比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非专利技术出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商作价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协商作价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当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二、评估作价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比如:1、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缺乏一定的技术水平。2、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尚未有一个确定的合理标准,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其程序也缺乏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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