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旅游的法律责任-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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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旅游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8-12-12 08:54

国庆七天出游,本是寻找快乐,然而却有些人做出了让人气愤的行为,先有平文涛在杭州西湖刻字,后有游客在甘肃泾川攀爬花架。出去旅游就是为了散散心,但是出现如此情形,不免让人无法提起兴趣来观赏,反而有些扫兴,为何会出现这些情形,首先是代价太低,在景区刻字攀爬,一般上升不到刑事责任,普遍是行政处罚;其次也是游客个人素质低下,想依此出名。


然在此次国庆节景区不雅行为事件中,该如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杭州平文涛刻字行为,不光在西湖旁刻字,也多次在景区内其他建筑上刻字,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因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同时甘肃泾川游客攀爬花架同样也符合该项规定;其行为也符合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当中的“故意毁坏”行为 。但是刑罚的适用是要达到刑法规定的刑罚适用条件,多次虽然每次情节轻微,但是也构成该项罪名,单次需要达到条件才构成该罪名,适用刑罚。否则只能处以行政处罚。目前除了相应行政处罚和两项刑法条文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而行政处罚幅度一般较低,所以一般而言,不文明行为代价过低,无法威慑。

建议各位出行时还是要爱护公私财物,不为自己一时高兴,惹得满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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