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大概六年前,我接受代理了一个案子。接手后才知道他是早就委托了一位律师,后来解除委托找到的我。官司胜诉了,而且很快就判决了。事后客户告诉我,之所以解除前委托是因为有一次晚上无意间看见他的代理人和对方代理人在一起吃夜宵、喝酒,于是开始担心,所以后面就解除委托关系了。
这个事也让我产生了一些感触,所以那之后我接手的案件,坚决杜绝和对方律师有任何亲密举动,甚至谈笑,也强令自己的助手照做。
即使开庭时遇到的对手律师再熟悉,也只是简单的点点头予以招呼一下,根本不能做任何过于熟识的举动。不仅在整个案件未结前,而且就算是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也不会联系对手律师,担心被遇到,赢了官司还好,输了就遭殃了。
很多当事人希望甚至要求自己的代理人同仇敌忾,这是现实中很无奈的地方。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律师在庭审时会对同行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当然也有一些律师尤其一些老律师和一些在律师协会任职的律师比较喜欢采用评书的方式,评判对方律师文笔不好,准备不充分等等,有些甚至比较喜欢频繁使用不诚信、不专业、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对对方律师的职业能力或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品头论足,摆出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轻蔑态度。
我认为这只能是对手律师自以为是的表现,真正的有素养的律师无论庭上、庭下都不应该那样。那样做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让庭审的气氛剑拔弩张,争议的问题会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变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问题,不仅给法庭的高效运作带来障碍,也会给法官的庭审控制增加极大的难度。同时,法官会认为这个律师不仅不够专业,而且手段低俗、知识贫乏、思想僵化,带来训诫等处罚!
小结一下:律师职业包含了“师”字就是应当有师德、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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