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等级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公司登记机构有权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其中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等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即所谓的“僵尸企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置如何?
首先,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依然存在,依然由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诉讼,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仍由公司法人或其委托代表参加诉讼。
其次,公司吊销但仍未注销,公司还存在,在注册等级机关的信息还在,并未注销。
最后,一般而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义务人会在规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清算,完成后进行注销。
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依然由民事诉讼能力,其债务由公司承担,经公司清算后,由清算剩余财产承担债务,补足以赔偿的,无抵押按比例受偿,有抵押优先受偿。如公司清算义务人未按规定即使清算或者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可能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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