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最重要的无外乎三件事:证据、法律、思路,当然可能有的人会有关系。在此我们不去评价关系的作用,毕竟律师也分为“技术派”、“死磕派”。
说到证据至少包含了庭前充分的准备及组织证据,然后就是庭审的举证环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会紧扣证据进行组织、论述来展开举证。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对自己的举证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程度,进而满足法官的认定程度是需要我们充分关注的。律师自己对举证责任的判断和法官的认定有时会有差距。有时会出现律师举证和法官要求存在矛盾的情况: 1、法官作为裁判者而言,希望自己审理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样裁判认定中就没有难度,所以法官总是希望律师能把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观点能够充分的、丰富的予以证明。
2、作为律师而言希望能够减少工作量,能够少举证的就不想多举证,况且有些证据的调取、制作颇为不易,需要耗费不少精力和时间,所以于律师而言并不愿意过多的承担举证义务。
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很多律师为了偷懒,或者是过于自信、疏忽的缘故,举证时不充分(包括漏举),导致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举证不充分,加之
现实也无法允许法官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围绕事实取证,最后法官只有从律师提供的有限证据中去推论,从而导致诉讼风险。
作为诉讼律师在举证问题上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1、自己主张的诉求和现有的证据相比较是否完整,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2、如存在不足,是否主动去调取或者与客户充分沟通?
3、难以取证时,是否充分与主审法官全面沟通且申请调取证据或者出具调查令?
4、针对对手或者法官的补充证据现状,如何应对?
5、庭前证据是否交换或者对对手提出的证据是否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小结一下:证据在庭审中属于战场中的子弹,要想万无一失的消灭敌人,子弹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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