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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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27 11:27


一、劳动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签订劳动调解协议,那么,劳动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调解组织有哪些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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