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律师的作用正在发生变化。在传统上,我们是建议者,帮助客户了解法律。同时,我们也是执行者,通过起草法律文件或者代理诉讼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当中的许多人,特别是公司内部律师(in-houselawyer),越来越多地充当了法律风险管理者的角色。本文分析了公司内部律师在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的不同形式,并提出了一些旨在促使我们有效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法律风险的性质和重要性
对于法律风险含义,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法律风险的标准定义,即使作出这样一个定义也未必有多大益处。在本文中,法律风险仅仅指律师能够识别或者缓释的风险。当然,法律风险与一般的操作风险(generaloperationalrisk)和声誉风险(reputationalrisk)等其他种类的金融风险可能有所交叉。为了有效地管理法律风险,并没有必要将法律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金融风险截然分开。然而,区分以下两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却是有意义的。
第一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与单个金融机构或者其经营目标相联系。例如,金融机构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本身是明确的,但该金融机构的内部安排遗留了一个法律问题,可能是该金融机构实施了违法行为,也可能是未能确保合同全面反映其经营目标或者卷入了诉讼。这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是一种因金融机构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机制不充分,未能对法律问题做出反应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相反,第二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是“法律本身导致意外和不利后果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源于:
——法律的变化或者发展;
——不明确的法律变得明确;
——尽管法律是明确的,但存在广泛的认识错误或者被广泛地忽视。
这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可能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有所重叠,但仍然值得单独考虑。这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有着广泛的影响,因为它对法律的全面实施,而不仅仅是某个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影响;
——可能会迅速积聚,例如在法院的判决澄清了某个问题的情况下。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风险可以被视为一种环境风险(environmentalrisk)。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环境风险一样,单个金融机构和公共当局往往都能够对其采取缓释措施。当然,缓释措施只能减轻法律风险的不利影响,而不能阻止其产生,因为后者是单个金融机构无法控制的。
二、管理法律风险
毫无疑问,在缓释环境法律风险方面,公共当局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法院倾向于循序渐进地改变法律,完善现有的原则,而不会作出激进的判决。英格兰银行(BankofEngland)领导下的金融市场法律委员会(FinancialMarketsLawCommittee)旨在解决商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legaluncertainty)问题,致力于推动法院就有关问题形成稳定的一致意见。金融服务局(FSA)也通过制定指南或者类似文件的方式,尽可能地明确监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但是,本文重点关注单个金融机构如何管理法律风险。既包括操作性法律风险,也包括环境法律风险;既涉及如何从交易或者个案的层面上来管理法律风险,但更主要的是从整体上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应从金融机构的整体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和管理法律风险。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都应当认识到忽视法律风险的战略存在着根本缺陷。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敦促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商业战略的时候考虑法律风险。保险业已经向那些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误导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人们给付了11万亿多英镑的保险金。当前,我们敦促金融机构定期地分析客户提出赔偿请求的风险。为此,他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缓释法律风险:加强培训、改进产品设计、加强信息披露、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监测产品的现金价值、确定明显不适合某项产品的客户群、建立应对投诉的安排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等。
其次,法律风险应当被纳入风险管理程序。传统的风险管理针对的是那些众所周知的风险。银行通过调查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监测其自身的坏帐风险敞口来管理交易对手风险;保险公司可通过再保险,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支付保险赔款的方式缓释风险;投资公司可通过利用计算机模型或者确保帐户隔夜平衡的方式缓释风险,以便投资净额的期限既不长也不短;投资者通过平衡投资组合的方式缓释风险,将一些资产投资于不动产,一些投资于股票或者投资基金,并留存部分现金。然而,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也应当关注那些特殊的风险以及一系列风险组合,需要涵盖那些非核心的、但却仍然可以控制的风险。例如,那些能够被识别的环境法律风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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