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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履行中遵循的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18-07-27 11:09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决定进行股东转让与受让后,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整的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我们认为遵从法律程序是最起码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法律的设计、制定本身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律师办案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般要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最后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这几个步骤及经常会遇到的不同法律问题,将其汇总作出总结以期帮助股权转让当事人各方正确把握,而在实践中常常有人将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以致于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跨越《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特别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部门的法律。股权转让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要签定合同,而且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并且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双方,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一定十分齐全,权利义务必须十分明确,对转让合同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轻心。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权转让主体资格要弄清  

股权转让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转让合同,如果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且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有些股东是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是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点往往是很多没有经验的又没有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的受让人容易忽略的环节。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必不可少  

股权转让方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都会有被宣告无效或是被撤消的风险。  

3、外资企业审批前置要办理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部门或是经济促进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4、国有资产要评估  

对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或财产转移手续。  

5、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内容尽可能完善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过程有些较为复杂,时间跨度会较大,为了稳固各方在谈判中达成的重要共识,一般会在在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在谈判阶段签署多个股权转让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公司情况;转让主体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内部程序办理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情况;交易价格确认;后续手续办理及时间安排;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排他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其中特别需要明确约定的是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是定金制裁,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6、协议内容要细化并能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分别持有的E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关联公司),转让价款为1.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支付1000万履约保证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材料、财务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形式没有约定。双方都认可,所有材料全部锁在保险柜中,A、B公司拿钥匙,B、D公司掌握密码。保险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约定,由A、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A、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C、D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取得相关文件后,需要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C、D公司拒不配合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办公地点变更,A、B公司将保险柜转移,导致其丧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对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自成立时生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周期性长的过程,签定好股权转让合同后,还要进行股权的转移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而且后续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涵盖法定的程序及个性化的约定,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1、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转让手续的关键环节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对股权转让及支付程序应防控风险,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果是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可能采取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也可以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股权,当发生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避免损失,总之就是要受让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2、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时更换董事或监事成员  

股权转让后必然引起股权结构和出资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应召开股东会就股东名称及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以要求更换或出任、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成员。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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