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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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发布时间:2019-12-31 09:18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受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制度。

直接代理,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间接代理,又分为显名间接代理和隐名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直接约束相对人和被代理人,规定于《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隐名间接代理规定于《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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