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普通起诉的条件以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依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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