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有:执行罚、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或回复原状、代履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方式。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自己或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代履行具有以下特点:
1、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义务。
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可以由他人代履行的义务,对不能代替的具有人身性或金钱给付类的义务,不能实施代履行。
3、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执行。
二、执行罚
执行罚包括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适用范围限于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主要针对不缴纳罚款、税费等行为。与行政处罚不同的是,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比如向应缴税费而不缴纳的当事人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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