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执行程序要存在相应的执行根据,执行根据又称为执行名义,是指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根据的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① 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②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③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④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⑤ 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的债权文书;
⑥ 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面临逾期执行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其中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应计算执行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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