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中的一般执行措施-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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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中的一般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9-03-21 11:26

通常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 强制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对被执行的财产,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法院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续行上述期限。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类型的财产,并且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交由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能买受。

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费用;

2. 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

3. 无法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比如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4. 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金融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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