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不得调解,但是允许和解。执行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执行和解的效力:
(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主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当事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终结。
(4)中断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期间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内重新计算。
(5)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销法院原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另外,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作出执行结案。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履行怎么办: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是部分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法院不再执行。
(2)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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