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为补充。
移送执行的情形:
(1)生效的具有给付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审判人员认为应当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给付内容明确;
(2)申请执行的主体: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3)申请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2年内申请执行,2年申请期限可中止、可中断。
(4)属于受理执行申请法院的管辖范围。
(5)执行义务人在执行根据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法院案件太大,审判人员通常不会主动移送执行,大多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向申请执行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身份下信息;
(3)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
(4)生效证明;
(5)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以上材料准备好后,到法院立案庭立案,法院受理后,会将案件材料从立案庭移送执行执行局,分配到具体的执行局法官后,强制执行程序就正式启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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