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后,之后怠于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包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对于急着使用工程又不想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来说,尽快接收工程,拖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就成了惯用手段。对此,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立即到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提取发包人占有建设工程的证据。
好处在于:一是能够证明这个时间就是竣工日期;二是除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外,免除其它工程质量责任;三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时间也是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四是工程风险自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发生转移至发包人。
2、启动工程结算程序,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方法上: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书时,应当要求发包人签收。若发包人不签收,应通过邮寄送达给发包人,应保存送达回执。
法律依据新《司解一》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在请求种类中:一是支付工程款;二是支付自欠付工程款之日起的利息;三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具备财产保全条件时,可以在诉前或诉中进行财产保全。
二、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不移交施工资料?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21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人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因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直接应用的效力。
对于支付工程款和交付工程,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要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综上,在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未支付部分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部分工程不进行移交。
至于,施工资料何进移交,要看施工资料是否影响工程结算,若影响,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若不影响,发包人无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理由在于,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主给付义务,而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是承包人从给付义务,工程竣工资料与工程款不构成对价,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作为自己延期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标准不一致,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有效?
若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该约定有效,应当采用该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若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但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理由在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当知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至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行政处理手段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理由在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存在过错。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