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丙向甲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丙向乙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本息。丙将所购房屋在丁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
具体法律关系如下:
甲(房地产开发商)、丙(购房人)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乙(银行)、丙之间:(1)、(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借款由乙一次性直接支付给甲);(2)、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
丙、丁(保险公司)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若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给乙)。注意:该保险合同不是按揭的必要内容。
甲、乙之间:
、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解释:在给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在房屋抵押权设立之前,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从而在甲、乙间成立保证合同。
、回购(非必要内容)。解释:丙无力还本付息时,由甲替丙还本付息(本质系一种保证责任),然后甲对丙代位求偿。若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可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若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以替丙还本付息为代价买回(将房屋所有权由丙过户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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