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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3-07 11:19
作者:都燕果律师

商品房预售是指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并进行预先出售的商品房的行为,是我国主要的商品房交易方式之一。

法律中对于商品房的预售进行了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根据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五)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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