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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8-11-23 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管理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即确立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地位。现实情况下,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建工程,即烂尾楼。处于债务清偿而言,烂尾楼的重建对于各方而言都有着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作用,这部分建设工程价款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不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的主体范围

1.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无优先受偿权。

2.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工程款的利息及其他。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实务中有争议。在唐山爱德利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河北省汉沽农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内,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形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采取催告方式。

四、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1.债权申报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经申报的债权不得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也不例外。经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申报的债权尽审查义务。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不需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2.债权受偿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债权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即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是无期限的请求权,其优先受偿的请求权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结束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如超过六个月期限,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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