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市场,分包是普遍现象,《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工程分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无相应资质,无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分包合同一律无效。但是如果分包单位有相应资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是否有效?
一、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完成的行为。按分包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别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施工活动。
二、分包合同的效力
对于分包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律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虽未明确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合同无效。但是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但劳务分包除外。
这两种观点之中,第二种观点更切合实务认定。理由是:
1. 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专业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更为重要,故合法的专业分包需要经发包人同意。
2. 相对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较弱,且作业人员大都为农民工。如果以建设单位同意为劳务分包合法的前提,那么就会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产生困难,并且造成劳动力成本的提高。
3.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仅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视为违法分包,而未将劳务分包列为违法分包,虽该《办法》是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所以可以用作为认定分包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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