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的说法来源,是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需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故而就流传下来了,甚至成为了某些法院法官不去执行的理由。
如何解读该条规定呢?首先该规定保护了被执行外的其抚养的家属;其次必须是“生活所必须的”。
对于下述情况,应当例外:
1、设定了抵押的,必须执行。
2、超出生活必须的如有其他居住条件的。
3、执行生效后,恶意转移房屋的。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保障的是居住权,不是所有权。实践执行中,很多法院采取了终止本次执行的方式,根本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加剧了社会不诚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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