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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06 13:17

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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