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不能生育,就是原罪吗?
23岁的山东德州女子方某洋,2016年结婚后便成了她噩梦的开始。
偶然情况下,婆婆打听到媳妇方某洋曾经流过产,无法生育。而自己家为了娶方某洋,花光了存款,还借了不少钱。
这导致男方家怨气越积越深。
自2018年开始,公公、婆婆甚至丈夫就经常发泄不满,用木棍殴打、不让吃饭、冬天在屋外罚站......虐待妻子似乎成了家常便饭。
2019年1月31日,饱受折磨的方某洋终于解脱了,永久的离开了人世。出嫁时160多斤,被殴打致死时只有60多斤。
如今悲剧已经酿成,而张某一家也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夫妻因生育问题不和时有发生,但像这么极端的还是极为罕见
遇到这些问题,法律建议你如何处理呢?
妻子不能生育,能否作为离婚理由?
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妻子堕胎是否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男女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利,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完全享有生或者不生的决定权。
男方又是否能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是不可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也不得干涉对方拒绝生育的权利。
借腹生子,孩子抚养权归属
1.夫妻双方提供了精子与卵子,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属于双方的婚生子女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同意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另一方无法律上的关系,由生育的一方独立抚养
4.在我国“借腹生子”并不合法。我国《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认定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的认定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
结婚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受此荼毒,难道仅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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