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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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

发布时间:2020-08-03 10:04

近日一对残疾人领证遭拒一事引发广泛关注。陕西的一对残疾人,经过亲戚介绍,张天(化名)与女朋友小蕊(化名)相处1年后决定结婚。729日,张某和李某某在张父的带领下办理结婚登记,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核实证件和询问是发现,李某某始终不能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工作人员不予登记。

据家属介绍,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某因儿时发高烧导致成为三级残疾,二人虽有残疾,但生活能自理,而且李某某已经怀孕4个多月。经查,张某为三级精神残疾,李某某为语言和智力多重残疾。

本人的观点是不应当给办理。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民政局以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作为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准确表达其意愿,就不能视为结婚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的当事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状况。在视频中可以发现,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女方:是否知道结婚意味什么?李某某未说一句话,无肢体示意性动作,无法证实其是否愿意结婚。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女方当事人的现场表现情况,张某和李某某二人婚姻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女方李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知,李某某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院的认定,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无权单方做出推断。

·双方结婚真的好么?

众所周知,很多患有智力残疾的女性在结婚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结婚的概念一无所知,婚姻几乎都是家里人一手操办,要么和同类疾病患者“相互凑合”,要么成为娶妻困难的男性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为其传宗接代。有些家长将其视为负担,随便找个家庭就结婚了,甚至将她们送出去还能拿到一笔钱。由于智力残疾的原因,就算她们的生活能够自理,也很难获得作为妻子的尊重和待遇,仅仅是工具罢了。父母将女孩嫁给他人,从此不闻不问,结婚后,配偶对其家暴、虐待、遗弃等。她们的命运如何,可想而知。

李某某已经怀孕4个多月,一个人连结婚意味着什么都无法表达,生孩子真的是她自己本人的意愿么?如果生下来的孩子遗传了父母的疾病,这更是一种残忍,张某、李某意识不到,就被长辈全权代理。尽管男方父亲强调双方残疾是后天所致,但医学上尚不能排斥孩子有缺陷的可能,他们的孩子不仅一出生就要遭受身心的残缺,还得不到完善的照顾和呵护,就算顺利长大成人,其生活能有稳定的保障么?对孩子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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