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就能够规避共债的承担?
答案是不能!而且恶意逃债,还可能被判刑!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实例分析
基本案情:
钱某想拓展公司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后由于经营出现问题而破产,无力偿还借款,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要求钱某用房屋抵债,但钱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指出:
本案中,钱某与宋某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此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借款项,且钱某或者宋某均无证据证明夫妻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无法证明此债务为钱某个人债务,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房屋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此房屋来偿还借款。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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