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于某某与高某某婚后生育一子高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未分割,但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请求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若允许一方反悔,则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就不可逆,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其次,离婚后一方欲撤销赠与的,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因此,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于某某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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