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因而彩礼返还在法律层面的探讨是有必要的。
如甲男按当地习俗向乙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甲男能够主张彩礼的返还吗?
针对这项中国式特殊事项,即彩礼的返还问题,对于相亲与彩礼盛行的社会风俗,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在下列情形下应予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现已离婚的;
3. 因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现已离婚的。
在我国农村,很多人操劳半生,为使对方答应结婚,无奈倾其所有给付彩礼。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也就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然双方并未结婚,即使结婚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等时,当然可以主张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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