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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8 09:32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自作聪明,隐瞒婚姻无效事由向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为能瞒天过海,成为恩爱夫妻。其实大错特错!要知道,无效婚姻在我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今天,我们来讲讲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重婚

重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明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宣告程序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利。

2、法律后果

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便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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