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有死者生前立了好几份遗嘱,而且这些遗嘱内容又互相矛盾的情况。那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矛盾,当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应该依据哪一份遗嘱来进行呢?
这就涉及到多份遗嘱的效力排序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来处理:
1.一般情况下,当立有多份遗嘱时,应该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2.当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时,其所涉及部分的遗产分配依据公证遗嘱进行,其余未涉及部分遗产分配依据最后订立的其他遗嘱进行。
当存在多份公证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订立的遗嘱。遗嘱人生前撤销的遗嘱,不得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遗嘱人生前变更的遗嘱,以变更后的为准。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所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产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除遗嘱外,若存在遗赠抚养协议的,则依据遗赠抚养协议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可以撤销任何遗嘱,包括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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