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对外承担一般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形式。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为执行财产范围,针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毋庸置疑,但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很多人比较疑惑的问题,在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案件中,夫妻另一方经常以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那么,法院可否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呢?
基本案情:
许某与刘某是夫妻,婚内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许某名下。2018年因许某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该套房产被查封。2019年6月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其与许某的共同财产,因许某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承担了连带还款义务,该债务并不是其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产生的,应属于许某的个人债务,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查封的系许某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指出:
由于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许某和刘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有房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应该及时通知共有人,以保障共有人的共有权益。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外观主义是执行程序遵循的一大原则,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就有权进行查封。由于夫妻财产制具有隐秘性,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很难被外界所知悉。
在共有房产的执行中,只有当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人民法院才能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或者实际权利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以保障被外界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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