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人们的恋爱轰轰烈烈,一旦投入就无法自拔,向对方倾尽所有,毫无保留,结果一方突然醒悟,想要逃离其中,一方就以过往的种种予以挽留。因为爱的痴狂,最后愿不惜任何手段留住“心爱之人”,其中就包括以曝光两人亲密照为要挟,要求结婚。这样被逼婚,应该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形,建议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果断拒绝无理要求,与如此极端之人在一起必定后患无穷。以下可救济的途径:
一、民事方面
(1)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选择配偶的权利,无论是谁都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因此此种逼婚行为在民事上也不受保护,被逼迫者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迫结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这里笔者要提醒,第一:被胁迫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的事实;第二:如果铤而走险,适用缓兵之计,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同时确保对方未留有备份;第三;要注意期限,提出撤销申请的期限是一年,属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及时把握机会,在期限内提起。
(2)提起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之诉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如果他人非法散布相关照片,侵犯受害人的隐私,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笔者提醒:起诉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二、行政方面------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如果非法散布他人隐私照,散布人也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笔者提醒:如遇此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
三、刑事方面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他人以散布亲密照以及其他暴力手段,强迫结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逼迫者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提醒: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自己直接去法院起诉暴力干涉者。
(2)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如果将亲密照片或视频进行不正当的传播,传播者也可能因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提醒:如发现此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如果有人以传播亲密照片或视频的理由逼迫受害人结婚,受害人有多种救济途径,且不可因为害怕社会评价而自己独自面对,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将此情况告知信任的家人和朋友寻求他们的帮助,避免他人得寸进尺。另外,以上救济途径可以共同使用,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交友需谨慎,日久才能见人心,对人多一丝防备。据笔者了解,当前,有男女朋友为控制另一半,在其居住地安装摄像头;也有男女朋友因求爱不得而愤起杀意;也有艾滋病感染者为报复社会以恋爱为由传播疾病;也有大型诈骗团伙“杀猪盘”以恋爱为由进行诈骗。爱情本是最纯真的东西,但他来到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难免会迷失于其中,面对爱情的我们能做的只有尽可能地理性。
望读者们找到属于你们的纯真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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