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因为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抚养权确定之后,一般不能随意变更抚养。但是,如果目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行为明显对子女不利的,则法律上也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这样才会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请求变更抚养权的四项法定事由,具有任意一项法定事由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即: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因此,患严重疾病和伤残,属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这里包括了三项内容:
1.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2.抚养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虐待子女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并受到刑事处罚),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3.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他们自己的意愿。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会考虑他们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要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能够很好地抚养子女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应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概括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未尽事项。
附: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民事诉状(变更抚养权)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室。
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室。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法院(民政局)调解/判决(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女)(写明孩子出生的年月日)×××随(被)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每月给付人民币×××元。现因被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原告生活困难/身体原因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适合抚育孩子,故要求孩子改由原(被)告抚育,望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需提供的材料: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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