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时怎么办?-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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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11 09:27

基本案情

1998年,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婚后以郭某顺的名义购买了建筑面积为45.08㎡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4年1月,李某和郭某顺共同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

2004年郭某顺患癌症病故,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声明不要这个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后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某和、童某某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

2006年3月,经评估,涉案306室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涉案306室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郭某阳33442.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郭某和33442.4元、给付童某41942.4元。

律师指出

被继承人郭某顺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顺留有遗嘱,本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顺名下的306室房屋,是郭某顺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306室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此外,《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郭某顺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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