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抚养子女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与另一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也可以诉至人民法院,有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伤残的,应当理解为疾病或伤残对其抚养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生活上的照顾、陪伴、经济收入下降等因素。
3.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学习、生活漠不关心;虐待子女是指经常的打骂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其它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均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4.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的意思表达是有力变更证据。
5.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其它不常见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体认定和评判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实践中存在的其他不常见的变更理由:
在抚养孩子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确实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有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刑事责任被关押服刑期间,把孩子交给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照看等等。
第1种情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第2、3、4、5种情形,都需要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证据,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最终判决确定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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