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该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直系血亲即与自身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如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是指亲戚关系较为密切的人,主要有同源与父母的兄弟姊妹(其中也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外甥(女)之间。我国实践中无论是对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的认识判断都较为准确,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我国婚姻法并无明确规定,那患有什么疾病是被禁止结婚的,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第八条之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发现一些以前并不知道的禁止结婚的病种,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病种再由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予以规定和明确实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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