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之后并不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一定生效,还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下列情况中,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当然,遗嘱人也可以依法改变所立遗嘱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使其全部或者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的方式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故意损坏遗嘱的,视为撤销。破坏公证遗嘱时,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损坏,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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