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先是李某起诉陆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后陆某又起诉李某要求离婚。
陆某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外,还在起诉状中自述,自己在李某起诉离婚时,认为双方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于是为安抚李某,陆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向其写了借条。
李某同意离婚,但称婚内陆某向自己借款18万元属实,并要求归还。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请求,陆某无需向李某归还借款。
律师指出:
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婚内借款,当事人主体具有的特殊性,不能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某主张陆某归还婚内借款180000元,而陆、李双方并未约定婚内分别财产制,那么两人婚后的财产应为法定的共同所有。本来就是两口子的钱,也不存在谁借给谁。除非李某能证明自己借给陆某的钱是来自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但李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之外。所以,李某主张的借款不能成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婚内夫妻间借款,在离婚时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有:
1、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的;
2、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情形下,借款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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