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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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11-28 10:02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通常会有一方主张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经常会提出的一个疑问就是,对方出轨,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吗?从出轨情节来看,分为以下四种:

1.暧昧,即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自己配偶等。

对于夫妻一方存在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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