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限制性,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
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相对应的,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取得其遗产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违约救济方法如下:1、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扶养人丧失取得被扶养人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而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适用上,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相同之处在于扶养人或受遗赠人须在被扶养人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取得其遗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1、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遗赠为死因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遗赠为无偿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为非要式行为,无须采用特定形式;遗赠为要式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可以代理;订立遗赠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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