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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8 11:06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须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支持;若是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以下四个法定情形:1、重婚;2、同居(指持续性共同生活);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注意以下三点: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

①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②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的:

①若已经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

②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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