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郭某是夫妻,两人共有一套房屋。郭某因病去世后不久,儿子出生。郭某死前留下了遗嘱,房屋由其父母继承。李某认为,郭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处分给父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效;其次,遗嘱未保留儿子的继承份额,无效。
那么,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遗嘱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是否无效?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郭某此前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郭某与李某居住的房屋经法院查明,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郭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在立遗嘱时,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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