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的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负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有以下三种:
(1)危险源。例如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在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时,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2)特定关系。例如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产生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3)特定领域。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的领域负有管理职责,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2、具有履行能力。即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要注意义务冲突的情形。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没有必要谴责义务人的不履行。
4、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简单地说,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应为能为而不为。不过不作为犯的最终成立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